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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者的歸類及安排

本人聲明本人為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本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以下資料:

本人謹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相關條文之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175節和第IV部,以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32章)附表17,基於您或 貴公司符合上文所述法例之分類規定,本基金將您或 貴公司界定為「專業投資者」。

根據《操守準則》,您或 貴公司可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意即您或 貴公司在相關產品及市場方面具備足夠的投資知識及投資經驗。故此,本基金毋須向您或 貴公司提供針對非專業投資者所必須提供之資料及服務訊息。詳細規定列載於本信件附件1 – 被視作專業投資者之後果。

如您或 貴公司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本基金依法可以推定您或 貴公司,就本基金將向您或 貴公司所提供服務而言,對相關產品與市場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由此,本基金向作為專業投資者的您或 貴公司所提供之相關信息與釋義的程度,相較於非專業性投資者,將大為減少。此外,作為專業投資者,您或 貴公司將被認定已完全理解您或 貴公司所採納的投資策略和金融工具,以及您或 貴公司所作之投資所引致的特定風險。

請注意,您或 貴公司在與本基金合作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均有權撤回就全部或部分產品而言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的聲明。

請點擊《本人確認我是專業投資者》以進入網站。

附件 1 – 被視為專業投資者之後果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如您或 貴公司被歸類為專業投資者,本基金將不會被要求符合《操守準則》下的某些監管要求。

您或 貴公司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並同意本基金可以豁免向您或 貴公司提供以下標有勾號的相關《操守準則》要求:

適用於法團專業投資者及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豁免條文(操守準則第15.4段)

(a)    有關客戶的資料

(i)   須確立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操守準則第5.1段及附表6第2(d)段及第2(e)段),但上述豁免不適用於提供企業融資意見的公司;

(ii)  須確保所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是合適的(操守準則第5.2段及附表6第49 段);及

(iii) 須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根據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將客戶分類 (操守準則第5.1A段);

(b)    客戶協議

(i)    須訂立書面協議書及提供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操守準則第6.1段、 第20.2(c)段、附表3第2段、 附表4第2段及附表6第1段);

(c)    為客戶提供資料

  • 須披露與交易相關的資料(操守準則第3A段);

(d)    委託帳戶

(i)    本基金在為該客戶進行未經該客戶特定授權的交易之前,須先向該客戶取得書面授權(操守準則第7.1(a)(ii)段);

(ii)   須解釋操守準則第 7.1(a)(ii)段所述的授權,並須每年確認該項授權一次(操守準則第 7.1(b)段);及

(iii)  須披露因應在委託賬戶下為客戶進行交易而可取得的收益(操守準則第 7.2 段)。

為免產生疑問,本基金仍應需從客戶取得授權,以便為該客戶進行交易。然而,凡涉及專業投資者的情況,有關取得上文第(i)及(ii)項所述授權的程序可予以放寬。)

(e)    複雜產品

(i)  須確保複雜產品交易的合適性,提供有關複雜產品的充分資料及提供警告聲明(操守準則第5.5(a) 段)。

適用於法團專業投資者及個人專業投資者及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豁免條文(操守準則第15.5段)

(a)    為客戶提供資料

(i)   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本基金和有關其僱員及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人士的身份和受僱狀況的資料(操守準則第8.1段);

(ii) 為客戶完成交易後,需盡快向該客戶確認有關該宗交易的重點(操守準則第 8.2段、附表3第4段及附表6第18段) ;及

(iii) 須向客戶提供關於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的資料文件(操守準則附表3第1段)。